各市、杨凌示范区考试处理中心(自考办)、西安市教育考试中心:
为习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开展现状,进一步标准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处理,根据全国自考委规则,并结合我省实践,对《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施行细则》(陕考委字〔1994〕第5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履行。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施行细则
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免考课程的试行规则》,结合我省实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一条 报考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可按本细则规则免考部分课程。
第二条 国家供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本科(含)以上毕业生、在校生、退学生或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本科层次专业,可免考称号相同且成果合格的课程。
第三条 国家供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专科(含)以上毕业生、在校生、退学生或肄业生,报考自学考试专科层次专业,可免考称号相同且成果合格的课程。
第四条 国家供认学历的各类高等学校下列专业专科(含)以上毕业生,可免考与原所学专业相关的课程。
(一)数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高等数学(一)、高等数学(工专)、高等数学(成本)、线性代数、概率论与数理计算(经管类)、线性代数(经管类)、复变函数与积分改换、概率论与数理计算(二)。
(二)物理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物理(工)。
(三)我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大学语文。
(四)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毕业生,可免考相应公共外语课程。
第五条 参与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获得合格证书或成果到达425分(含)以上者可免考公共英语课程,英语专业在外。参与全国大学小语种四级考试者参照上述规则履行。
第六条 以年纪为条件免考外语的专业,要求考生在35岁(含)以上。
第七条 持续履行全国自考委和陕西省关于获得非学历证书免考相关课程、部分专业考试方案改变后课程代替等规则。
第八条 经审阅同意的免考课程不作为免考其他课程的根据。
第九条 课程免考请求批阅方法。
(一)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各组织一次会集处理,详细时刻与申办毕业证书时刻相同。
(二)考生登录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处理体系,提交课程免考请求,承认无误后下载打印《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请求表》,与证明资料(准考证、有用身份证件、高等学校毕业证、学籍证明、成果单、非学历证书等)原件一起送交市级自考办。
(三)市级自考办对考生的免考请求进行初审,初审合格者的证明资料复印件报省自考办批阅。
(四)省自考办批阅完毕后,考生可登录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处理体系查询批阅成果。
第十条 对供给虚伪证明资料的考生,去粗取精一切课程的免考资历。
第十一条 对为考生供给虚伪证明资料和其他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处理。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4年发布的免考课程施行细则一起废止,其他规则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担任解说。
陕西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
2012年11月8日